校学术委员会

兰州城市学院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兰州城市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必须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组织机构

兰州城市学院学术委员会由校内不同学科、专业背景,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应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应有一定数量的青年教师。

兰州城市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以二级学院民主推选、校长提名等方式产生,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兰州城市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由全体委员直接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或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兰州城市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校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3。

兰州城市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学技术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落实校学术委员会决定的相关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由科学技术处处长兼任。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审议、咨询与决策:

(一)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及对外交流合作等重要学术事务;

(二)申请设置或自主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建设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四)科研及教学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与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评价办法与学术争议处理;

(八)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与人员组成;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校以下事项中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由校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校内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标准与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提请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及发展战略及重大建设项目与发展改革方案;

(二)学校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兴办分校,对外重大科研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经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的其他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提出申请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和裁决,做出决定或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