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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安宁区专利授权资助资金实施暂行办法

2017-06-14 13:38     (点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安宁地区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开展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鼓励专利申请,优化专利结构,提升专利质量,实施专利技术。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8]11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授权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由安宁区专利专项资金中列支,区知识产权局根据当年专利资助费用总额确定资助计划,费用控制在当年专利资助费用总额范围之内。

第三条 申请资助的专利应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区的产业发展方向。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依据本办法申请资助:

(一)安宁区辖区内的工矿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机关团体;

(二)具有我区常住人口户籍并在我区工作、学习的个人;

(三)在安宁区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四)在安宁区工作持有《暂住证》的人员,也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二章 资助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国内专利 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不超过500元人民币。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每件不超过300元人民币。获得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专利的,按照国内授权专利资助标准予以办理。

第六条 国外专利

(一)目前只资助美国、日本、欧盟等WIPO组织主要成员国授权的发明专利。

(二)通过PCT途径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5000元人民币/件;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可资助8000元人民币/件。

 

第三章 资助资金的申报和时限

第七条 申请国内专利授权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兰州市安宁区专利授权费用资助申请审批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授权通知书、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及实质审查费、第一次的年费、办登费等相应费用收据;

(三)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代理费用发票;

(四)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文件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单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八条 申请国外专利授权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 《兰州市安宁区国外专利授权费用资助申请审批表》;

(二)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专利说明书(中文);

(四)代理申请资助委托书;

(五)办理授权费用的资助,须同时提交所在国授权通知书及国外专利证书;提供的各项费用凭据,包括官方寄送的发票和明细账单,以及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发票和明细账单。以上文件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单位申请人提交的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其中发票和明细账单复印件须加盖代理机构公章或财务章。

第九条 专利申请的资助时限

(一)申请国内专利资助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通知书发文之日三个月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

(二)申请国外发明专利资助应在取得所申请国授权通知书六个月之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

 

第四章受理与审批

第十条 申请资助资金采取随时申请,集中审批统一发放的原则。

第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资助范围;

(三)不按规定填写申请表;

(四)提供材料不齐全;

(五)有专利权争议。

第十二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追回全部资助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兰州市安宁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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