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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城市学院校级科研平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2022-07-22 15:55 秦莉    (点击: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校级科研平台管理,进一步推动科学研究工作,发挥科研平台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级科研平台的设置,应有利于学校科研工作与学科建设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有利于集成校内外相关学科资源、技术和人才优势,形成科研团队共同争取高级别科研项目和高水平科研成果产出;有利于发挥科研引领和示范作用,增强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有利于加强校内、国内及国际学术交流,吸引和培养高素质学术骨干,形成相关领域具有优势和特色的科研团队和人才培养基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校级科研平台包括学校正式成立的研究中心(所)、协同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智库、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科技合作基地、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科研平台或学术组织。

第四条 科研平台建设坚持“统筹规划、政策激励、分级建设、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鼓励跨学科、跨单位(学院)、跨地区共建(合办、协办)各类科研平台,鼓励校内科研平台以适当方式与企业(科研机构)合作,鼓励与知名研究部门建立联合研究科研平台,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下促进科研平台的建设和发展。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长负责,科研、学科、人事、财务、审计等管理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科研平台管理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科研平台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建设经费,提供其他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对有关研究方向和建设目标的重大调整建议进行研究审核等。

第二章 科研平台的设立与撤销

第六条 科研平台由其所依托学院申报,科学技术处组织专家评审,学校审批成立。申报不受时间限制,受理单位为科学技术处。

学校原有校级科研平台如要加入建设行列,需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建设要求重新进行申报。

第七条 科研平台申报条件:

(一)科研平台根据学校现有优势特色学科凝练研究方向,科研平台名称应与学科名称一致或相近,不与已建科研平台重复或重叠,同一个一级学科相关科研平台不超过2个。

(二)研究方向明确,优势突出,特色鲜明,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和科学的建设规划。以基础研究为主的科研平台,三年内在研项目(不含校级项目)不少于3项,其中国家级科研项目至少1项。以应用研究及开发为主的科研平台,要有横向科研合作项目、委托研究项目或可转化的科研成果,三年内在研项目不少于5项(自然科学类科研经费累计不少于30万元,社会科学类科研经费累计不少于20万元),或科技开发产品已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拥有一支衔接有序、结构合理、团结协作、勇于创新的研究梯队和管理梯队。科研平台负责人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每个科研平台的研究方向3-5个,每个研究方向的成员不少于3人,科研平台成员根据研究需要可跨学校、跨单位、跨学院聘任。

(四)具备科研平台建设所需办公场所,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与校外企事业单位联合组建的产学研合作科研平台,原则上联合单位每年应提供稳定的科研经费和工作经费,依托学院能够提供相应的科研场地和科研团队。

(六)协同创新中心必须由所依托二级学院、企业和科研平台三方联合申报。

第八条 经批准设立的科研平台,可以使用“兰州城市学院xx研究所(研究中心、研究院)、兰州城市学院xx实验室、兰州城市学院xx基地(观察站)”等名称,合建的科研平台,可以使用“兰州城市学院-xxx(合作单位)xx研究所”等名称。

第九条 科研平台因学科发展需要调整撤销的,依托单位提出申请,报科学技术处初审后,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学校正式下文批准撤销。因考核评估不合格的校级科研平台,由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予以撤销。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科研平台实行主任(所长)负责制,每个科研平台设主任(所长)1人,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并实施科研平台建设规划,承担相关科研任务,产出标志性成果,组建高水平科研团队和高效管理队伍,组织制定内部管理制度,负责科研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和批准科研平台经费使用(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负责向学校及相关部门汇报科研平台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科研平台可设兼职秘书1人,负责处理科研平台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科研平台应设立学术委员会,科研平台负责人不能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其主要职责是审议科研平台的学术研究方向、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建设绩效报告以及下年度建设规划目标任务等,建议、监督科研平台经费的使用。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第十三条 科研平台所依托学院是科研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为科研平台运行提供人员、场所、设备等保障条件,支持科研平台完成年度建设规划目标任务,协调解决科研平台建设和发展中的问题。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处是科研平台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整体规划学校科研平台建设,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组织科研平台的申报与评审,指导、协调、督促、考核科研平台的建设和运行。

第四章 建设与运行

第十五条 科研平台每年度末形成本年度建设绩效报告以及下一年建设规划目标任务,经科研平台负责人签字后报科学技术处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 科研平台要建立并完善管理制度,包括人员聘用与考核、科研活动组织实施、仪器设备使用与管理、经费管理和资源分配、科技成果推广、学术道德规范、知识产权归属、论文及其他科技成果标注、信息化建设等。科研平台应做好相关文档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以备各级部门检查所需。

第十七条 科研平台应支持和吸引优秀本科生进入科研平台学习,注重研究成果向教学转化,积极与科研机构或企业联合培养人才。

第十八条 科研平台建设和运行期间,若科研平台名称、负责人、成员等需要调整,须由所依托学院的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并提出书面申请,报科学技术处审核备案。科研平台成员名单原则上以报备的科研平台下年度建设规划目标任务中名单为准,当年不得增加。

第十九条 科研平台归属学院,并在学院网站设置相应网页,定期进行更新和维护。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科研平台建设经费包括相关部门下拨的、学校投入的和其他渠道筹集的科研平台建设经费。科研平台应积极争取横向经费支持。

第二十一条 科研平台建设经费坚持“专款专用、分级管理、注重绩效、强化责任”的使用原则,年度结余经费不可结转。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年按照一定金额标准对校级科研平台建设予以经费投入,用于科研平台建设相关的日常办公业务费、学术交流及差旅费等支出,其中日常办公业务费不能超过30%。日常办公业务费、学术交流及差旅费按照如下使用范围执行:

(一)日常办公业务费

1.科研平台建设日常办公用品费。

2.科研平台建设材料印刷费。

3.科研平台专业期刊、书籍订购费。

4.科研平台团队成员缴纳本学科国内外学术团体的会员费。

(二)学术交流及差旅费

1.科研平台团队成员参加本学科国内外学术会议的会务费、差旅费等(每人每年参加学术会议受科研平台建设经费资助不超过2次)。

2.聘请国内外专家来校讲学讲座的交通费、住宿费、酬金等费用。

3.科研平台团队成员申报本学科方向科研项目中产生的差旅费。

4.科研平台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 科研平台建设经费由科学技术处统一管理,经费使用要严格遵守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经费报销按照学校财务报销制度执行。科研平台建设经费使用时,需将费用凭据依次由科研平台负责人签字、二级学院院长审核后报财务处予以支付。科研平台负责人是科研平台建设经费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六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四条 校级科研平台以升级为省厅级及以上科研平台(或科研基地、观察站、协同创新中心等)为建设目标。在建设周期内,科研平台应加强学术研究,重视科研项目积累和申报,加强科研成果产出和转化,提升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第二十五条 科研平台以4年为一个建设周期。一个周期内,根据平台建设情况,分类进行周期绩效评估。

第二十六条 科学技术处组织对各科研平台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以科研平台建设成果为依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对考核等级“优秀”的科研平台,学校和依托单位将从增加建设经费、改善工作条件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对考核等级“不合格”的科研平台,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为一年;整改后,仍达不到基本要求的,学校将按相应程序予以调整或撤销。

在建设期内,校级科研平台升级为省厅级及以上科研平台(或科研基地、观察站、协同创新中心等),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优秀”。

第二十七条 在一个周期内,有两次及以上未提交年度检查材料(年度检查材料)的科研平台,评估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学校按相应程序予以撤销。

第二十八条 科研平台为非独立法人单位,所签订的任何协议或合同必须报学校审查批准,违者视作私自签约处理,其后果自负并追究科研平台负责人的责任。所有未经学校法人代表授权的科研平台不得对外签订经济合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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