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即日起开始申报。为了更好地促进基础研究的发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对申报政策进行了较大调整。为做好我校2011年度该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申报严格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详见附件2)和《2011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执行,《指南》将于近日发布,请申请者随时关注科技处通知。
四、集中接收申请的项目类型包括: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重点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项目、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联合基金项目、科学仪器基础研究专款项目、数学天元青年基金项目等。
六、申请人应使用2011年新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以前版本均不接收),请于2011年1月1日后,登录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以下简称ISIS系统)下载。
其中,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国际(地区)合作研究与交流等类型项目的申请,采取网上在线填写申请书的方式,并有如下的特殊要求:
(一)申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人,须从依托单位获得用户名和密码后,登录ISIS系统,选择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填写申请书,应提交电子申请书和一式三份签字盖章的纸质申请书原件(请将附件材料电子化后直接从网上提交,不要附在纸质申请书之后)。
(三)申请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的申请人,登录ISIS系统,选择“国际合作项目”中资助类别为“合作研究项目”下的“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非组织间协议项目)”在线填写中文申请书,同时下载《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英文申请书》离线填写。英文申请书及合作双方的协议书作为中文申请书的附件提交。
请各位申报者于2011年3月5日前将申请书纸质版(一式两份,A3骑缝装订)、电子版和难以电子化的附件材料纸质版一并交至科技处科研管理科,逾期不予受理。
1. 关于2011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与结题申报等有关事项的通告
2.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3. 资助强度和执行期限的调整
4. 申请人条件及限项申请规定
5. 申请书撰写要求
附件1:
关于2011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申请与结题申报等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向全国,支持基础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为提升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建设创新型国家奠定基础。根据科学发展和管理需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设立不同类型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为做好2011年度基金项目的申请和2010年应结题项目的结题申报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项目申请
(一) 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自然科学基金委将在2010年12月发布《2011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以下简称《2011年度项目指南》)引导申请,2011年申请及资助政策有较大变化,请予关注。
(二) 2011年度基金项目申请的集中接收工作,自2011年3月1日开始,3月20日16时截止(除3月19日和20日外,法定节假日不办公)。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集中接收期间设立“集中接收工作组”(以下简称集中接收组),负责接收申报材料。
(三) 集中接收申请的项目类型包括: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重点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项目、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联合基金项目、科学仪器基础研究专款项目、数学天元青年基金项目等。
非集中接收申请期受理的其他类型项目,将在受理申请前另行公布指南。
随时受理的国际(地区)合作研究与交流等类型项目,请避开集中接收申请期提交申请。
(四) 申请人应认真阅读并遵照《条例》、《2011年度项目指南》、相关类型的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按撰写提纲要求填写申请书,并提交依托单位审核。
(五) 申请人应使用2011年新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以前版本均不接收),请于2011年1月1日后,登录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以下简称ISIS系统)下载。申请人应提交电子申请书和签字盖章的纸质申请书原件一份(有特殊说明的项目类型除外),并保证纸质申请书和电子申请书的内容一致。难以电子化的附件材料随纸质申请书一并报送。
其中,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国际(地区)合作研究与交流等类型项目的申请,采取网上在线填写申请书的方式,并有如下的特殊要求:
1. 申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人,须从依托单位获得用户名和密码后,登录ISIS系统,选择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填写申请书,应提交电子申请书和一式二份签字盖章的纸质申请书原件(请将附件材料电子化后直接从网上提交,不要附在纸质申请书之后)。
2. 申请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的申请人,须从依托单位获得用户名和密码后,登录ISIS系统,选择 “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填写申请书。
3. 申请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的申请人,登录ISIS系统,选择“国际合作项目”中资助类别为“合作研究项目”下的“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非组织间协议项目)”在线填写中文申请书,同时下载《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英文申请书》离线填写。英文申请书及合作双方的协议书作为中文申请书的附件提交。
(六) 各依托单位应按照《条例》、《2011年度项目指南》和相关类型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审核申请书,在规定时间内将电子和纸质的申请材料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具体要求如下:
1. 申请材料应当由依托单位统一报送,申请人应在依托单位确定的截止日期前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不接收个人直接报送和非依托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
2. 各依托单位在报送申请材料时,应出具单位公函和本单位申请项目清单。
3. 纸质申请材料可以直接报送或邮寄的方式至集中接收组。以邮寄方式报送申请材料的,请在截止时间前(以发信邮戳日期为准)以速递方式寄至集中接收组,并在信封左下角标注“基金申请材料”。请勿使用包裹,以免延误申请。
4. 依托单位应在截止时间(3月20日16时)之前通过互联网提交电子申请书,提交方式可选择:(1)通过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系统(MiniIRIS系统)打包上传;(2)通过ISIS系统逐项提交。
二、关于项目结题申报
2010年底资助期满应结题的基金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条例》、相关类型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撰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报告》(以下简称《结题报告》),通过ISIS系统提交电子文件和一份纸质原件。电子文件及纸质文件内容应一致,难以电子化的材料以附件形式随纸质文件一并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将在批准结题通知发布之后,公布项目结题报告和申请摘要,请项目负责人撰写结题报告时注意保密及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
依托单位应在2011年2月21日至3月1日(16时以前)期间,报送经过审核的结题报告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 依托单位项目结题申报的材料包括:单位公函、结题项目清单、结题项目的《结题报告》及经单位审核签章的《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
2. 依托单位应登录ISIS系统确认结题报告的电子文件,纸质文件经签字盖章后统一报送集中接收组。未按时报送结题材料的应结题项目,按逾期待结题处理,计入相应的限项申请范围,同时自然科学基金委将按《条例》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进行处理。
项目负责人填报结题报告,要尽量使用“成果在线”方式收集本项目发表的论文,待发表的论文请不要列入。
3. 以邮寄方式报送纸质结题材料的依托单位,请在截止时间前(以发信邮戳日期为准)以速递方式寄至集中接收组,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结题材料”字样。结题材料不完整和项目负责人个人寄送均不予接收。
4. 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国际(地区)合作研究与交流项目的结题报告应在线填报。
三、关于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及管理工作年度报告
(一) 在研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基金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认真撰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通过ISIS系统提交电子文件和一份纸质原件,电子文件及纸质文件内容应当一致。依托单位应于2011年1月15日前登录ISIS系统确认电子文件,并将经签字盖章后的纸质材料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相关科学部。
其中,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国际(地区)合作研究与交流项目的年度进展报告应在线填报。
(二) 管理工作年度报告。依托单位应按要求撰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年度报告》,在4月15日前登录ISIS系统在线填写,只须提交电子文件,不用报送纸质文件。
四、关于项目指南、现场接收地点、资料下载及咨询等
(一)《2011年度项目指南》于2010年12月上旬发行,自然科学基金委网站将于12月底公布。需要预订《2011年度项目指南》请与自然科学基金委机关服务中心联系。
(二)自然科学基金委网站随时公布最新的项目指南、通知通告和工作动态,请及时上网查询。
(三) 集中接收组现场接收材料的工作地点:3月14日(含14日)以前在自然科学基金委行政楼101房间;3月15-20日在中德中心多功能厅。
(四)各类项目管理办法、申请书表格、项目指南等电子文件和有关操作说明,可到自然科学基金委网站免费下载。
(五)对ISIS系统操作和电子文件下载、录入、上传有困难的依托单位或申请人,请向自然科学基金委信息中心或各地区联络网组长单位咨询。
五、咨询及联系电话、网址、通讯地址
(一)集中接收工作组联系电话
1. 接收申请与结题材料电话:010-62328591
2. 信息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10-62317474
3. 各类项目咨询电话:
面上、重点、科学仪器基础研究专款、科普等项目:010-62327230
重大研究计划、重大、NSFC-广东联合基金、NSFC-云南联合基金等项目:010-62327013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等项目:010-62325932
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010-62327001
(二)自然科学基金委网站:http://www.nsfc.gov.cn/
(三)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ISIS系统)网址: https://isis.nsfc.gov.cn/
(四)自然科学基金委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83号 邮政编码:100085
邮政信箱:北京市8610信箱
(五)自然科学基金委各部门联系电话:
数理科学部 |
62326910 62326911 |
化学科学部 |
62326902 62326906 |
生命科学部 |
62327200 |
地球科学部 |
62327157 |
工程与材料科学部 |
62326887 |
信息科学部 |
62327146 |
管理科学部 |
62326898 |
医学科学部 |
62328991 62328941 |
办公室 |
62326883 |
计划局 |
62326980 |
政策局 |
62326986 |
财务局 |
62327016 |
国际合作局 |
62327001 |
纪检监察审计局 |
62327092 |
机关服务中心 |
62326949 |
科学基金杂志社 |
62327204 |
特此通告。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2: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87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已经2007年2月1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益,促进基础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的基础研究。
第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捐资。
中央财政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经费列入预算。
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方针。
第五条 确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监督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
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作依法进行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预算、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第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以及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基金发展规划应当明确优先发展的领域,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规定优先支持的项目范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才。
基金管理机构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广泛听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有关国家机关、企业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在受理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基础研究的公益性机构,可以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为依托单位。
本条例施行前的依托单位要求注册为依托单位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注册。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注册的依托单位名称。
第九条 依托单位在基金资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二)审核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三)提供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时间;
(四)跟踪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监督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
(五)配合基金管理机构对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基金管理机构对依托单位的基金资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条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经与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的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依托单位应当将其视为本单位科学技术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有效管理。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以年度基金项目指南为基础确定研究项目,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提交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对申请人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符合该要求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的项目研究内容已获得其他资助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说明资助情况。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依托单位名称、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基金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项目超过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量的。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聘请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同行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进行评审。聘请评审专家的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机构制定。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机构对已受理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先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再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对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可以只进行通讯评审或者会议评审。
评审专家对基金管理机构安排其评审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认为难以作出学术判断或者没有精力评审的,应当及时告知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选择其他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提出评审意见,还应当考虑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基金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申请人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情况以及继续予以资助的必要性。
会议评审提出的评审意见应当通过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对通讯评审中多数评审专家认为不应当予以资助,但创新性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经2名参加会议评审的评审专家署名推荐,可以进行会议评审。但是,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除外。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决定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以与评审专家有不同的学术观点为由否定专家的评审意见。
基金管理机构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名称、拟资助的经费数额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复审请求。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
基金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复审请求,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认为原决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维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原决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撤销原决定,重新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
第十九条 在基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中,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是申请人、参与者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二)评审专家自己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与申请人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相同或者相近的;
(三)评审专家与申请人、参与者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
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申请,经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人可以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基金管理机构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不得披露未公开的评审专家的基本情况、评审意见、评审结果等与评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收到基金管理机构基金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按照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填写项目计划书,报基金管理机构核准。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计划书,除根据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和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对已提交的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对本年度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务院财政部门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预算拨款。但是,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除外。
依托单位自收到基金资助经费之日起7日内,通知基金管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的要求使用基金资助经费,依托单位应当对项目负责人使用基金资助经费的情况进行监督。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基金资助经费使用与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基金管理机构制定。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作好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申请,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基金管理机构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协商不一致的,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六条 自基金资助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结题报告;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报告进行审核,建立基金资助项目档案。依托单位审核结题报告,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审查结题报告。对不符合结题要求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摘要予以公布,并收集公众评论意见。
第二十八条 发表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依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时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抽查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并公布,公众可以查阅。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的信誉档案。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建立评审专家信誉档案;对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评审专家,不再聘请。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公布本年度基金资助的项目、基金资助经费的拨付情况以及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情况等。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基金资助工作进行评估,公布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作为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评审专家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提出评审意见后,申请人可以就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意见;基金管理机构在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进行评估时应当参考申请人的意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依托单位及其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可以检举或者控告。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外公开有关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参与者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其申请项目已决定资助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3至5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三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暂缓拨付基金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一)不按照项目计划书开展研究的;
(二)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三)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或者研究成果报告的;
(四)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五)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三十六条 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3至5年不得作为依托单位:
(一)不履行保障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条件的职责的;
(二)不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材料或者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的;
(三)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报告的;
(四)纵容、包庇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五)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六)不配合基金管理机构监督、检查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
(七)截留、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第三十七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再聘请其为评审专家:
(一)不履行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评审职责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四)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不公正评审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
(二)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三)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吞、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二)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伪造、变造印章的;
(四)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依托单位及其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以财物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
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因前款规定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终身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四十条 违反有关财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决定资助的研究项目,按照作出决定时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资助工作中,涉及项目组织实施费和与基础研究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基础研究环境建设活动的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3:
资助强度和执行期限的调整
随着国家对基础研究投入的不断增加,2011年度自然科学基金委对部分类型项目的资助强度和资助期限等进行了调整:
1.面上项目:预计平均资助强度将达到约60万元/项,资助期限由3年延长为4年。
2.重点项目:预计平均资助强度将达到约300万元/项,资助期限由4年延长为5年。
3.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预计平均资助强度将达到约25万元/项,资助期限仍为3年。其中女性申请人的年龄限制推迟至未满40周岁[1971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男性申请人的年龄限制维持未满35周岁[1976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不变。
4.地区科学基金项目:预计平均资助强度将达到约50万元/项,资助期限由3年延长为4年。
5.重大研究计划项目:“培育项目”和“重点支持项目”的资助强度分别参照面上项目和重点项目的资助强度;资助期限由各重大研究计划指导专家组确定,详见本《指南》重大研究计划部分说明。
6.科学仪器基础研究研究专款项目:资助强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项,资助期限由3年延长为4年。
7.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预计平均资助强度将达到约300万元/项,资助期限由3年延长为5年。
请申请人注意,上述类型项目平均资助强度为全委平均值,各科学部相关类型项目资助强度可能有所不同,请认真阅读本《指南》各科学部相关类型项目说明。
附件4:
申请人条件及限项申请规定
依托单位和申请人在申请2011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关于申请人条件
1.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作为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部分类型项目在此基础上对申请人的条件还有特殊要求。
2.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经与在自然科学基金委注册的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申请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不得申请其他类型项目。
该类人员申请项目时,应当在申请书个人简历部分详细介绍本人以往研究工作及现工作单位情况,并提供依托单位同意本人申请项目的证明,作为附件随纸质申请书一并报送。
3.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自然科学基金接收申请截止日期前尚未获得学位)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各类项目,但在职人员经过导师同意可以通过受聘单位申请部分类型项目,同时应当单独提供导师同意其申请项目并由导师签字的函件,说明申请项目与其学位论文的关系,承担项目后的工作时间和条件保证等,作为附件随纸质申请书一并报送。
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可以申请的项目类型包括: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及部分联合基金项目(特殊说明的除外);其中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位的,不得申请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4.正在博士后工作站内从事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可以申请的项目类型包括: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不得申请其他类型项目。
二、限项规定
为提高管理工作效率,使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准确理解限项申请规定,自然科学基金委自2011年起对原限项申请规定进行了简化,新规定如下:
1.各类型项目限项申请规定:申请人(不含主要参与者)同年只能申请l项同类型项目。
2.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限为3项的规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申请(包括申请人和主要参与者)和正在承担(包括负责人和主要参与者)以下类型项目总数合计限为3项: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不包括集成项目和指导专家组调研项目)、联合基金项目(指同一名称联合基金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申请时不限项)、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科学仪器基础研究专款项目、优秀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专项项目,以及资助期限超过1年的委主任基金项目、科学部主任基金项目等。
3.作为负责人限获得1次资助的项目类型: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4.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的限项申请规定:作为申请人申请和作为负责人正在承担的项目数合计限为1项;在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项目研究工作的前提下,作为主要参与者申请或者承担各类型项目数量不限。
5.不受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3项限制的项目类型: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项目、数学天元基金项目、国际(地区)交流项目、科普项目、重点学术期刊专项基金项目、青少年科技活动专项项目、委托任务及软课题研究项目、资助期限1年及以下的委主任基金项目和科学部主任基金项目,以及项目指南中特殊说明不限项的项目等。
特殊说明:
1.处于评审阶段(自然科学基金委做出资助与否决定之前)的申请,计入本限项申请规定范围之内。
2.申请人即使受聘于多个依托单位,通过不同依托单位申请和承担项目,其申请和承担项目数量仍然适用于本限项申请规定。
3.现行项目管理办法中,有关申请项目数量的要求与本限项申请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