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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城市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2022-09-21 09:56     (点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城市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提升学校综合办学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积极适应科研评价政策的新变化,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项目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承担科研项目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提升学校整体科研水平,增强科研创新能力,依据新时代国家和地方有关科研项目的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兰州城市学院为第一单位主持或承担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第三条 科研项目分为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和校级科研项目三种类型。

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各级政府项目主管部门或机构批准立项的各类计划(规划)、基金项目,以及国际科技合作中与国外政府和学术机构间合作形成的项目。横向科研项目是指以学校名义与政府部门、法人、自然人、社会组织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委托任务、智库支撑、成果转化等技术合同、以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中与境外企业、自然人合作形成的项目。校级科研项目是指纳入学校科研计划,学校科研基金为重点方向(领域)资助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四条 列入学校统一管理的科研项目,将作为学院(独立科研单位)科研考核和教师科研工作量计算、考核、奖励、职称(务)评聘等的有效依据。未列入学校统一管理的项目,在职称评定、科研奖励、科研工作考核等方面一律不予认可。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协同合作、责任到人”的科研项目管理体制。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承担法人职责。按照服务支撑与管理监督并重的基本原则,学校负责统筹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协同合作,加强对科研项目的管理、服务和监督,确保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

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一)科学技术处负责科研项目的制度建设、申报立项、组织协调、项目实施、指导服务、结项验收、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绩效评价、档案管理、推广宣传等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预算执行、经费决算审查、经费使用指导、票据和税费管理、信息公开、经费划拨、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审计处负责项目经费使用的审计和监督。

(四)人事处负责科研服务队伍建设和科研人员评价机制建设

(五)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科研行为规范、项目经费使用等监督检查。

(六)采购中心负责科研设备的采购、招标。

(七)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科研设备的入账审核、验收,资产管理。

第六条 学院(独立科研单位)是科研项目管理的基层组织单位,对本单位科研项目的实施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同时,应协助学校职能部门完成项目的相关管理、审核、绩效评价、结项与验收、审计等工作,应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需求,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

第七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对项目申报、合同签订、项目实施、经费使用、绩效评价、结项与验收等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应积极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单位和学校职能部门做好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立项

第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申报及立项。

(一)纵向科研项目由学校根据国家和地方各级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发布的各类项目申请通知、招标指南及其它相关信息要求,在学校相关网站、平台及时公开发布项目申请通知。

(二)对于自由申报类项目,符合申报条件的教师均可进行申报。对于限项申报的项目,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指标分配办法。由相关学院(独立科研单位)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公开答辩、评审排序,确定申报项目。学校再组织相关学科专家或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论证(评审),择优遴选确定拟推荐项目并在全校相关网站上公示5天,学校根据专家论证(评审)意见及公示结果决定是否推荐。

(三)与校外其他单位合作申报的项目,合作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科学技术处审批。学校作为合作单位参与外单位合作申报的项目应由项目参与人报科学技术处审批并备案。

(四)学校教师申报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均由科学技术处代表学校按要求上报项目主管部门。

(五)各类项目获得立项后,科学技术处负责项目立项备案工作。督促项目负责人启动项目研发工作,并做好项目过程管理工作。

第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申报及立项。

(一)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以合同代立项,合同条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规定,事先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作各方必须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和能力。经学校联系的重大横向科研项目,由科学技术处直接指定“项目负责人”,并协助其跨专业、跨单位组建研发团队,《科研项目合同书(委托书、协议书)》由科学技术处负责与合作方签订。

(二)不同内容的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签订相应类型的合同,所含条款必须完整,技术内容清楚,指标明确,对其中涉及到的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经费使用、知识产权等的归属权要有明确的约定。

(三)签订合同前,项目负责人应了解委托(合作)单位的法人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不得与无法人资格的单位签订合同。

(四)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兰州城市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签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

(五)项目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登录“兰州城市学院科研管理系统”进行登记,并向科学技术处提交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的合同原件备案。

(六)未经学校同意或授权,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以学校名义与第三方签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如有违反,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我校与校外单位联合申报项目获准立项时,须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合同)书》,并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经费比例及知识产权归属。

第十一条 项目认定及奖励。

(一)纵向科研项目级别认定。

同类别科研项目中研究周期不足1年(含)的短期项目、委托任务项目、部级(含)以上自筹经费项目降低一个级别认定。

无到账经费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子课题、各级各类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不予认定。

(二)项目奖励范围和标准。

学校从科研基金中设立科研项目立项奖和结项奖,项目立项和结项后依据资助总经费按类别一次性发放立项奖和结项奖,项目级别的认定以《兰州城市学院科研成果认定标准及绩效管理办法》的分类标准为认定依据,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序号

项目级别

奖励标准

立项奖

结项奖

1

T类

总经费30%

总经费20%

2

A类

A1

总经费25%

总经费20%

3

A2

总经费20%

总经费20%

4

B类

总经费30%

5

C类

总经费30%

6

D类

总经费10%

7

E类

到账经费10%

调入我校的项目负责人,其项目依托单位变更为我校的(以批文为准),按项目级别和转入经费结项后一次性发放结项奖。

立项无资助的纵向科研项目结项后按认定级别的同类型资助项目奖励标准的50%一次性发放结项奖。

各类校级科研项目不予奖励。纵向科研项目子课题、纵向合作项目、纵向委托项目不予奖励。采用协议、子课题等形式分包给外单位合作研究并划转经费的,划转部分不予奖励。各类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全国性学会、行业协会、研究会等立项项目不予奖励。

其它不满足奖励条件的纵向科研项目,确需进行奖励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科学技术处确认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三)奖励发放方式:按年度进行统计发放。

(四)项目奖励一次性全额发放给项目负责人,收入所得税由个人承担。

(五)项目组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被项目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取消全部奖励,对已奖励的经费予以追回。

(六)项目负责人已向学校提出调离申请,其当年立项和结项项目不予奖励。已奖励的,项目负责人调离前须退回全部奖励经费。

第十二条 校级科研项目申报及立项。

(一)校级科研项目立项的原则是:突出重点,兼顾学科;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二)校级科研项目申报条件:

校级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校级项目。已获立项的厅级(含)以上项目的项目组成员不得以近似选题重复申报校级科研项目。

(三)校级科研项目每年遴选一次,申报、立项以项目申报通知和学校相关文件为准。

第十三条 学校对非涉密项目立项结果予以公开。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一经立项,其相关材料(如任务书、计划书、合同书、已批复申请书等)即具有法律或约束效力。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及项目合作单位均应严格遵照相关内容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 因项目研究需要,根据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在项目执行期内,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研究指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和成员等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自行进行调整。调整情况须报科学技术处备案。

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条款。合同履行中因故需要对合同内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进行变更时,必须征得双方同意,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并报科学技术处备案,不得随意口头或单方变更或中止合同。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在执行项目合同过程中违约,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因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需申请仲裁或诉讼的,应及时报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独立科研单位)院领导和科学技术处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使用

项目经费的使用按照《兰州城市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学院(独立科研单位)应在立项时建立专项保密和技术使用制度。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家秘密技术的科研项目,报请学校法律顾问和科学技术处审核、校领导审批。在实施研究开发过程中,学校与涉及秘密技术的人员签订专项保密合同。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原则上不能变更依托单位。无法在校内执行的项目,须经学校同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依托单位,已入账的科研仪器设备调拨给项目团队中本校在岗人员使用或由学校统一管理。

第五章 项目结项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申请结项,积极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单位)组织的项目验收结项工作,各级各类项目验收结项流程参照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单位)的具体要求执行。项目结项后,项目负责人持项目验收证明、结项报告、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及其鉴定(评审)材料到科学技术处办理结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因各种原因项目不能按期完成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申请延期,按相关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管理办法(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三条 因各种原因项目无法完成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终止申请,按相关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管理办法(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后)办理终止手续。

第二十四条 无故未完成项目、无故延期结项和无故不结项的项目、超过项目批准(合同)规定的研究期限1年以上,且未办理延期或提交结项的项目,学校按撤项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终止或撤项项目,按相关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管理办法(合同规定)执行。终止或撤项项目学校将不予认定,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对于被终止的项目,学校将收回剩余经费和立项奖,项目负责人3年内限制申报各类科研项目。对于被撤项的项目,学校将收回已拨付经费和立项奖,项目负责人5年内限制申报各类科研项目。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主持或承担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结项所取得的主要科研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等)必须以兰州城市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项目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申报、转让、使用信息登记制度,保障学校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科研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

第二十八条 经相关科研管理部门审定需要保密的项目成果,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要求执行,其他非涉密成果通过评议或鉴定后应向社会公开,注重知识产权保护,使科研成果尽快转化应用,产生社会经济效益。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转化按照《兰州城市学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办法(试行)》(兰城〔2019〕114 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 科学技术处应将结项或验收通过项目的相关资料送档案馆存档。

第六章 科研诚信

第三十条 科研人员在项目申请及实施的全过程中应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和学术规范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要求坚持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相统一原则,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和学术导向,严格遵守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和检查。并承诺对科研过程、科研成果等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体责任,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认定和处理,按照《兰州城市学院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试行)》(兰城党〔2016〕101号)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为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精神及省委、省委教育工委和学校党委有关要求,哲学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申报、研究及成果发表,实行项目负责人承诺,二级单位、学校两级审批制度。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填报《兰州城市学院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意识形态管理审核表》,确保哲学社会科学项目和成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对经审核认定存在政治方向和意识形态问题的项目和成果,学校对所涉及项目按终止或撤项处理,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勒令改正,同时将视情节进一步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为学校科研项目管理的主要依据,有关内容如与项目主管部门管理办法有冲突的地方,以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11月1日后立项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6月19日发布的《兰州城市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兰州城市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兰城院〔2015〕67号)和2018118日发布的《兰州城市学院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和经费配套方案(兰城〔2018〕1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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