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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城市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2022-09-21 09:54     (点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水平,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强化主体责任,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提升创新绩效,根据新时代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包括所有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纵向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横向经费”)。纵向经费来源于中央或地方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拨付(或由主持单位转拨)的财政性经费,国际科技合作中与国外政府和学术机构间的合作项目经费属于纵向经费。横向经费指以学校名义与政府部门、法人、自然人、社会组织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委托任务等技术合同所形成的经费,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中与境外企业、自然人的合作经费等。校级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校级经费”)按纵向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凡以学校名义取得(获取)的各级各类项目经费,不论其经费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财务统一管理,由财务处按项目类别分别建账,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根据经费管理方式不同,项目经费管理实行“预算+负面清单”制、“包干+负面清单”制两种。

(一)“预算+负面清单”制是指为保证科研项目顺利实施,经费支出不违背“负面清单”的前提下,按照预算编制内容使用项目经费。

(二)“包干+负面清单”制是指为保证科研项目顺利实施,在项目总经费不变、经费支出不违背“负面清单”的前提下,项目经费不再区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除管理费之外的其余用途经费支出均无额度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施实际需要自主决定使用。项目负责人提交申请书和立项后提交计划书(任务书)时,均无需编制项目预算。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经费管理体制。校长对项目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分管财务和科研的校领导在各自职务权责范围内对项目经费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纵向经费按照国家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立项单位的相关经费管理办法管理。横向经费按照项目委托合同(任务书)或委托协议管理。对于没有明确规定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纵向经费、横向经费和校级经费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六条 科学技术处、财务处、人事处、审计处、监察专员办公室、采购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处等职能部门在项目经费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建立健全项目经费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做好项目经费管理工作,保障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

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一)科学技术处负责科研项目和合同管理,负责对项目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配合财务处做好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严格依照项目经费预算和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财经法规使用经费。配合科研管理部门做好绩效考核;审查项目决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结项审计。

(三)人事处负责根据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协同科学技术处制定科研绩效管理办法,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四)审计处负责对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切实防止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五)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根据国家、地方和学校的要求对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经费合理使用。

(六)采购中心负责科研设备的采购、招标。

(七)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项目经费形成、购置的固定资产验收、审核入账,实行统一管理。

(八)学院(独立科研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项目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具体负责本单位科研工作的绩效考核。

第七条 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经费(含结余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有效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必须要依法、据实、科学、合理地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预算批复(任务书)和签订的合同使用经费,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按相关规定做好项目结项、结账工作。

第三章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八条 项目经费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九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直接费用预算编制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经费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一)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二)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本科生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自主研制租赁设备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第十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支出,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以及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一)间接费用预算的核定比例:结合不同学科特点,自然科学类项目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比例核定,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比例核定。具体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3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25%。

对数学、物理等无需增购设备及检测耗材的基础研究类,哲学和社会科学等智力密集型基础研究项目按照资助总额的60%核定。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

(二)科研管理费:是指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从事管理、组织、协调等活动所必须支出的各项费用。使用范围主要包括:科研管理、组织、协调中产生的业务费、接待费、评审费、劳务费、资料费、办公用品及耗材费等。以及科研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参加国内外科研管理、业务培训会议及外出调研等与科研活动相关的费用。

有间接费用的项目,管理费按间接费用的5%从项目首期到账经费中一次性全额提取。经费“包干制”和无间接费用要求的项目,管理费提取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的最高限额提取管理费,没有要求的统一按项目资助总额的5%一次性全额提取。

为鼓励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学校对各级各类科研项目不提取学校资源占用费。

(三)绩效支出:是指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在对项目组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实绩安排的相关支出。

项目绩效支出分两次提取,项目组可于超过项目计划研究周期一半后,首次一次性提取绩效总额的45%,项目按期结项验收通过后再一次性提取绩效总额的55%(延期一年及以上结项的项目只能提取40%绩效,剩余15%纳入学校科研基金管理)。

按照“重贡献、重实效”的分配原则,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并填写《兰州城市学院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和科学技术处审核后报财务处发放。科研绩效不纳入学校总绩效限额。

终止或撤项项目不能进行绩效支出,已支出的按相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没有要求的全额退回学校,纳入学校科研基金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基金:是学校为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提升科研创新活力,提高项目经费使用效益,盘活科研结余经费设立的科研专用基金。学校科研基金主要用于校级科研项目的立项资助和其他科研活动相关的费用。

第十二条 为鼓励教师积极、高效完成科研项目,学校对结项科研项目按项目级别和资助经费额度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参照《兰州城市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项目组成员的结项奖励从项目负责人奖励经费中根据科研实绩由项目负责人具体分配。

第四章 项目经费执行与决算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须汇至学校账户。项目经费到账后,由财务处通知科学技术处进行相关信息核对(项目名称、性质与金额)。科学技术处根据科研项目立项及经费到账情况,出具《科研账户开立(经费入账)通知单》通知财务处办理科研账户开通及项目经费入账手续,同时通知项目负责人及时办理票据开具手续并编制项目预算绩效目标。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转拨:

(一)与校外单位协作完成的科研项目对外转拨项目经费时,必须提供“项目协作合同(协议)”,以明确协议任务、外拨金额、知识产权归属等。办理经费转拨,项目负责人还需提供项目预算书、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与协作单位的利益关系声明,经学院(独立科研单位)、科学技术处审批后方可进行拨款。外拨经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到账经费的30%。项目负责人对协作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不得借协作之名挪用项目经费。

(二)项目经费外拨原则上在提取科研管理费后转拨,外拨经费在发放项目立项奖和结项奖时不予奖励。

第十五条 预算制项目经费管理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原则上应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除以下预算调整规定需要向项目主管单位(合同双方协商)申请审批以外,其他直接经费各科目之间可调整使用。预算调整采取备案制,由项目负责人在办理结项手续时,根据预算实际执行情况向科学技术处和财务处提交预算调整说明。

(一)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加或减少项目预算总额的

(二)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经费,需要增列的。

(三)间接费用预算需要增列的。

第十六条 包干制项目经费管理

在人才类、基础研究类、前沿技术探索类、公益性研究科研项目中实行包干制。包干制项目申请人应当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申请资助额度。

(一)包干制项目负责人要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代表研究团队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自主决定资金使用。不得截留、挪用、侵占、虚假套取,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

(二)赋予项目负责人经费支配权。项目负责人在不违背“负面清单”的前提下,可根据项目实施实际需要决定项目经费支出,无需履行调剂程序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负面清单”,即清单内的项目禁止性开支,包括普遍性禁止原则和具体性禁止原则。

(一)普遍性禁止原则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2.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行为。

3.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

(二)具体性禁止原则

1.不得列支基建费。

2.不得编报虚假预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项目经费。

3.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劳务费据实编制,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4.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

5.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6.严禁以任何方式使用专项经费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签字报销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对每笔支出进行具体审核把关,并履行签字确认程序。除项目绩效支出由负责人申请,经所在单位和科学技术处审核后报财务处发放,其他直接费用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直接报财务处审核报销。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和地方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支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至个人银行账户,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使用项目经费购买仪器设备、耗材备件以及服务、工程的采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进行,学校对于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将缩短采购周期简化采购流程落实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

第二十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二十一条 项目研究结项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科学技术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经费决算。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和有外拨经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和合作研究单位的参与者应分别编报项目经费决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研究执行进度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经费的结存结余,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

第二十三条 为创新科研服务方式,让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学校协助项目组从在校生中聘请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项目团队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从项目经费中按月支付

第二十四条 项目通过结项验收后,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经费管理办法、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财政结余经费管理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结余经费1年内留原项目团队继续开展后续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自原项目验收结项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1年后仍有结余经费剩余的,学校将收回,纳入学校科研基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横向科研合作视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项目结余经费视为转化收益。项目结项后,结余经费可作为收益全部奖励项目组成员,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组成员的贡献具体分配,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半年内必须支出完成,半年后任有结余经费剩余的,学校将收回,纳入学校科研基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未通过结项验收、因故终止执行的项目,已拨付经费和结余经费按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合同)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剩余经费由学校收回,纳入学校科研基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因故被依法撤销的项目,已拨付的经费应全部退回项目主管部门。因特殊情况退回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学校提出申请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准。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学校收回,纳入学校科研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采购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处要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规定。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学校进行使用和管理,国家和地方有权进行调配。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原则上不能变更依托单位,经费不能拨出,须在学校报销开支;无法在校内执行的项目,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变更依托单位并划转经费;结项项目结余经费由学校收回纳入学校科研基金;非正常脱离工作岗位的,其项目经费一律冻结或收回纳入学校科研基金。

第五章 项目绩效和经费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项目经费绩效管理制度,对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进一步强化绩效导向,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对自由探索型、任务导向型等不同类型科研项目,健全差异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科研人员科学研究、科研评价、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对于实行包干制的项目,项目绩效理念贯穿执行、监督全过程,将科研项目绩效目标纳入科研项目合同(任务)书,把项目合同(任务)完成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支持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项目实施期满后,在项目团队绩效自评的基础上,由学校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约定组织或邀请第三方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并在全校公开项目经费决算、项目结题(成果报告)和绩效评价结果,接受监督。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应接受国家和地方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与项目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财务处和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审计处审计时发现项目经费管理使用存在问题的,应及时予以指出和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及时向学校和项目主管部门报告,中(终)止项目经费使用,视其情节轻重提请相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非涉密项目在内部实行信息公开机制,公开项目经费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经费、劳务费发放以及结余经费和间接费用使用等情况,接受科研人员监督。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项目经费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有权检举或者控告。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与科研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审核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成员在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不规定管理使用项目资金、不按时编报项目决算、不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存在截留、挪用、侵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违反负面清单相关规定的,按照项目主管部门基金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11月1日后立项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6月19日发布的《兰州城市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兰州城市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兰州城市学院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试行)》《兰州城市学院科研项目绩效支出考核办法(试行)》(兰城院〔2015〕67号)和2018118日发布的《兰州城市学院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和经费配套方案》(兰城〔2018114)同时废止。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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